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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休费
除了离休干部每月发放的离休费(工资)外,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交通费、年初增发的生活补贴、年底发放的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和冬季取暖费均属于离休费范畴。
1、护理费:现在执行的标准是:根据张组通字[2014]8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1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600元(从2014年1月1日执行)。经医疗卫生部门鉴定、主管批准,因瘫痪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按照冀组字[2017]34号文件的规定,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2500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
2、交通费:根据张老字[2018]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地市级和享受地市级单项待遇的每人每月200元,县处级每人每月12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
3、年初增发的生活补贴:2011年,根据组通字[2011]29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抗战前期),增发2.5个月基本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抗战后期),增发2个月基本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解放战争)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每年年初发放。
4、年终一次生活补贴:离休干部按本人当年12月份或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即原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加2006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2015年、2016年增发的离休费之和)作为计发基数发年终一次生活补贴,下年1月份兑现。按照人社局《关于发放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说明》,在当年度内去世的离退休人员本年末仍可按规定计发该项补贴。
5、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张财字[2017]186号文件的要求,自2017年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照本人当年10月份基本离休费与离休人员补贴之和计算,发放冬季取暖费。(所需经费维持原经费供给渠道)目前,社保部门正在研究出台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取暖费补贴的相关文件,执行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致。
二、其他经费及退休干部相关经费
1、离退休干部特需公用经费
今年,我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张财字[2017]177号文件,对我市离退休干部特需、公用经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将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地厅级每人每年14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年700元;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地厅级每人每年11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6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年400元。退休干部特需经费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张人社[2017]51号调整了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000元,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政治学习、订阅报刊、参观考察、走访慰问、文化活动等方面开支。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老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使用,结余结转下年,不得平分、挪用。
2、地市级离退休干部电话费:根据张办字[1995]11号文件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副市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按同级现职干部标准的90%报销,正副市级退休干部按同级现职干部标准的80%报销。(现职正市级每人每年800元,副市级每人每年700元)。各县、区享受地市级的离休干部参照执行。根据冀劳社字[2004]5号、张劳社字[2004]97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参照执行。(执行时间为2004年3月)
3、退休干部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按本人当年12月份或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当年去世的,下年1月兑现。
4、退休干部交通费。根据张老字[2018]1号文件规定,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地市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及以下60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
5、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张财字[2017]186号文件的要求,自2017年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按照本人当年10月份基本退休费与退休人员补贴之和计算,发放冬季取暖费。(所需经费维持原经费供给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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