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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丧事活动。现在各单位都举行简单的遗体告别仪式,仪式程序无具体规定。文件还规定正副省级领导干部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逝世后,凡是共产党员的,遗体可复盖党旗;其他共产党员骨灰盒上可复盖党旗。地市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逝世,可在《河北日报》、《张家口日报》刊登简短消息;其他离休干部逝世后,可在《张家口日报》刊登消息,退休干部逝世后,如需登报的费用自理。登报内容由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撰写,经市老干部局组织指导科审核后送报社刊登。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100元,用于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的费用,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家属,不再报销其他费用;工作单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灵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照节约原则,据实报销。
遗属抚恤金离休干部从2011年8月1日以后去世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与2倍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构成;机关退休干部逝世后抚恤金标准与离休干部一致,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逝世后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死者生前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遗属,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困难补助金从2017年1月为每人每月600元,退休干部遗属为每人每月5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财政负担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发放;企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社保部门负责发放;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离休干部原单位负责发放。离休干部去世后,遗属享受住房待遇的规定,除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减免的部分外,对无工作的配偶,其房租费、取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配偶有工作,但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住房标准的,其房租费、取暖费由本人支付住房规定标准以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配偶无固定工作或无固定经济来源,且又未和子女一起居住的,取暖费补贴按离休干部生前职级应享受补贴标准发放;配偶有工作的,按离休干部生前职级应享受标准与其配偶职级的差额补贴发放,执行时间为2007年。此外,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可免费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统筹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市直部门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统一由市老干部局负责参保工作,各县区为本县区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办理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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