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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落实待遇,也是老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条件,是老干部最为关注、最为敏感的问题。
一、离休干部的含义
首先,我们从事老干部工作,需要清楚什么是老干部,老干部既是个年龄限定,又是个身份限定;从广义上讲指的是离退休干部,从狭义上讲,是指离休干部。离休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可以办理离休。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即为离休干部。(这里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都是离休干部,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人员不能办理离休,如果是工人身份的话即为建国前老工人,也不是离休干部)。
二、落实老干部两个待遇的基本原则
1982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是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三、离休干部“两费”的“三个保障机制”
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俗称“两费”。2003年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文件(张办字[2003]116号)建立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即我们俗称的“三个保障机制”,分别是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各级财政加大“两费”支持力度,保证两费落实。2008年,在“三个机制”原有基础上中组发[2008]10号文件中又新增加了离退休干部特困帮扶机制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机制。
目前,三个保障机制的运行方面,离休费保障机制主要是全市由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已全部列入了市、县(区)财政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全部参加养老统筹,社保部门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且采取了社会化发放;2017年,市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市财政负责保障,由社保部门负责继续发放,离休费均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通过这些保障措施,从根本上杜绝了拖欠的产生。
医药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由各单位每年向市社保局公费医疗办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市社保局负责报销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统筹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企业的统筹金由自身负担,困难企业或改制破产企业的统筹金由同级财政负责保障或一次性缴纳5年统筹金,由市社保局负责离休干部终身医药费报销,从根本上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由市社保公费医疗办具体负责报销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和社保局、联合出台规范性政策,互相行使监督权利;在2014年三家联合出台了《张家口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将之前的一系列保障性政策进行合并,对一些政策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病床费提高到二级医院县处级以下80元、厅级120元,定点医院扩大到了全市范围,报销时间为市直单位每季度报销一次。离休干部一般在定点医院看病住院,定点医院一般为一所二级医院和一所三级医院,离休干部看病门诊花费,凭有效票据报销,年底花费不超过门诊预备金的结余归己,定点医院看病、住院记账,由市社保局直接与医院结算,个人不用垫付。
财政支持机制指的是各级财政加大老干部两费支持力度,确保财政支持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以来,市县两级财政除对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全部出资承担外,对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筹外补助项目和医药费不足部分全部由各级财政兜底。早在2005,市两办下发张办发[2005]62号文件《关于落实改制、破产企事业单位老干部相关待遇的意见》,规定改制、破产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保持一致,且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县区针对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外的相关经费落实难的问题,也将企业离休干部纳入财政负担范围,由于各级财政保障有力,离休干部的两费不存在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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